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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

(一)基本概念

发表于: 2017-03-10    点击量:

受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委托,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组织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专家编写了《中外合作办学100问》。为了使我校广大师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有深入的了解,现将相关内容转载。各位老师和同学可通过登录跨境教育网和关注跨境教育网公众号了解更多详尽内容。 
 

 

前言

  应广大中外合作办学院校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宣传,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工作交流,受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委托,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组织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专家编写了本手册。

  本手册的编写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和研究人员的一个合作成果。参加本手册编写的专家团队不但有丰富的办学工作经验,多次参加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评议和在办项目的评估,而且对中外合作办学有较深入地研究。本手册所收集的问题也都来自于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会议、论坛等工作交流过程中院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提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本手册以交流和研究为目的,内容不代表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意见。如有本手册与政府法规、政策、或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要求和解读不一致之处,以政府法规、政策、要求和官方解读为准。

为方便宣传,我们特别制作了网络版。在制作过程中,采纳了一些院校的建议,在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宣传的同时,加入了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办学风采、成果展示图片。

  在此对关心和支持本手册编写的所有领导和同行朋友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2016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第二部分:办学现状

第三部分:申报、审批、评估和认证

第四部分:资源引进

第五部分:组织管理

第六部分:办学筹备

第七部分:招生、学籍和学位

第八部分:教育教学

第九部分:财务管理

第十部分:相关政策法规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1.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审批的一种教育教学活动。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1)办学主体:必须而且至少有中外两个办学主体,办学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2)办学地点: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在中国境内进行;

(3)办学方式:是合作办学而不是合资办学;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办学。合作办学主要指中外双方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方面的合作,也包括外国教育机构投入资金加强合作。

(4)招生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也可依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

可以利用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外国和港澳台来华留学生,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注册和管理应按照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办法执行。

(5)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获得合法办学资质。不允许在中外合作办学获得批准前招生。

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外国大学预科班、双联学位、双语授课项目、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等,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范畴。

 

2.如何查询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下同)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网址为http://www.crs.jsj.edu.cn。

 

3.中外合作办学有哪些基本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有三种基本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上三类也简称独立法人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项目。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从法律地位上划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

目前正式设立的有7所,正在筹备设立的2所,正式设立的有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温州肯恩大学;筹备设立的是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筹)、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筹)。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目前国内有60余所,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欧清洁能源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技术学院等。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4.如何区分中外合作办学与其他涉外办学模式?

与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相近的涉外办学模式主要有联合培养和双联学位等。两者区别在于是否依法申报并获批;是否依法管理和运行;是否实质性地引进并使用外方高校优质课程和师资;是否有完整独立的人才培养计划和学生管理体系。

联合培养、双联学位等涉外办学模式并没有相应国家法规对其进行专门规范,在教育国际合作实践中,一般是指通过学分互认和双校园培养、两校学位授予而实现的教育国际人才培养合作。其特征是:

(1)项目备案制。此类办学是高等院校教育开放的内容,不需要行政许可,但必须针对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生进行实施。如涉及授予外方学位,有关办学协议如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可以方便了解项目信息及参与学生人数、名单,缩短认证周期;

(2)对外方是否有外籍教师、外方课程引进无具体要求;

(3)中外两套人才培养计划,学分互认。中外大学通过对双方同一学科专业的课程评估,相互认可对方的学分;

(4)中外双校园分段式衔接学习,学生通过在中外两个校园分阶段的学习,完成双方约定的毕业和学分数等学习要求;

(5)学籍管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中方院校在学生赴国外交流期间,一般采取保留学籍休学,或继续注册学籍两种形式;

(6)中外合作院校一方或双方授予学位;

(7)无特殊学费政策,学费标准按照普通高校学生标准进行,学生在国外期间一般按照中外两校约定进行收费;

(8)日常管理纳入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当中。由于没有法规明确定义和规范,此类办学在学分互认、学生在双校园学习安排、教学质量要求、学位授予等方面均由中外院校根据其办学自主权进行双方协议约定进行,形式上变化较多。

中外合作办学是由《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定义的,与联合办学和双联学位等区别在于:

(1)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办学行为受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调整和保护;

(2)办学是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目的,对所引进的资源有明确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目前为: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3)中外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

(4)不以中外双校园学习为完成毕业要求的必要条件;

(5)注册学位授予方的学籍。授予一方学位,注册一方学籍;授予双方学位,注册双方学籍。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还需在入学后注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注册认证系统;

(6)学位授予按照中外双方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授予一方或双方学位;

(7)学费按照培养成本补偿的原则,报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物价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8)学校管理和国家系统管理同时进行。中外合作办学除纳入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之外,还按照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管理要求,定期进行评估、续办申报等。

 

5.如何区分中外合作办学与境外办学?

两者办学地点、培养对象、法规依据方面均不同。

境外办学是指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外通过独立或合作开展的办学活动,这类办学的招生对象是外籍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是将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国内,主要教育教学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招生培养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法规依据是《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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